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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法民一初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肖希明与谌建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段某某,夏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法民一初字第699号原告肖某某,男。委托代理人熊小林,安化县腾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段某某,男。被告夏某某,男。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黎明,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段某某、夏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4年10月17日以需补充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8元,减半收取704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曹 波人民陪审员  张华松人民陪审员  刘基文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龚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