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邳民监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姚艳玲与倪国强、邳州金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姚艳玲,倪国强,邳州金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邳民监字第00029号一审原告姚艳玲(曾用名姚彦玲、姚艳皊),无业。一审被告倪国强,现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一审被告邳州金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运河街道建设北路西侧。法定代表人曹海燕,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伯庭,徐州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青。一审原告姚艳玲与一审被告倪国强、邳州金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5日作出(2012)邳官民初字第002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4月30日,邳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邳检民建再(2013)17号再审检察建议,建议本院再审此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杲 远审 判 员 朱 莉代理审判员 张明星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吕丽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