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执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何仲云申请执行徐建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仲云,徐建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三执字第632号申请执行人:何仲云,男,汉族,住三台县乐安镇。被执行人:徐建兵,男,汉族,住三台县北坝镇。本院的(2014)三民初字第44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徐建兵的银行存款11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烈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蒋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