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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140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麻城市中一食品所诉甘先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城市食品公司中馆驿镇食品所,甘先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1406号原告麻城市食品公司中馆驿镇食品所。被告甘先柳。原告麻城市食品公司中馆驿镇食品所诉被告甘先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麻城市食品公司中馆驿镇食品所于2014年10月17日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麻城市食品公司中馆驿镇食品所撤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峰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项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