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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洪法行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蒋远豪与洪江市水利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远豪,洪江市水利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洪法行初字第51号原告蒋远豪,务农。被告洪江市水利局,住所地洪江市黔城镇雪峰大道开元路。法定代表人蒋益钱,局长。原告蒋远豪不服被告洪江市水利局2014年8月20日作出的洪水罚字[2014]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10月17日以与被告达成协议,并已交纳部分罚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远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远豪负担。审 判 长  袁 勇审 判 员  刘小平人民陪审员  何 胜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邱 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