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婺经催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正兴车轮集团有限公司、赖建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正兴车轮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金婺经催字第30号申请人:正兴车轮集团��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建辉。申请人正兴车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7月3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由交通银行金华分行出具的汇票号码为3010005121604524,出票日期为2012年10月29日,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4月29日,出票人为金华市精工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永康市杨溪精工螺丝厂,出票金额为50000元,付款行为交通银行金华分行的银行的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正兴车轮集团有限公司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正兴车轮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祝 睿人民陪审员 沈 小 如人民陪审员 ��陈丽雅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卓 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