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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房民初字第0595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訾军与王立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05950号原告訾军,男,1968年7月29日出生。被告王立华,女,1978年2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訾军诉被告王立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訾军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訾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八十八元,由原告訾军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万青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