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房民初字第0595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訾军与王立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05950号原告訾军,男,1968年7月29日出生。被告王立华,女,1978年2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訾军诉被告王立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訾军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訾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八十八元,由原告訾军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万青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