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汉刑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包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1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广汉刑初字第266号公诉机关广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包某某,男,1969年6月9日出生。被告人包某某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由广汉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10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汉市看守所。辩护人杨维波,四川锦川律师事���所律师。广汉市人民检察院以广检诉刑诉(2014)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包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曾令胜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世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包某某、辩护人杨维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包某某于2014年7月25日19时许容留他人在自己租住的酒店房间内吸食毒品冰毒、麻古,公安民警于次日在该房间内搜查出被告人包某某所有的疑似毒品冰毒2克、疑似毒品麻古0.74克。经鉴定,从搜查到的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包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冰毒、麻古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构成犯罪,请依法判处。公诉机关为证实以上指控事实的成立,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等,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称量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书及通知书,吸毒人员曾某、李某、肖某的证言及对被告人包某某的辨认笔录,对被告人包某某及吸毒人员曾某、李某、肖某的毒品检测尿检报告,对被告人包某某、吸毒人员曾某、李某、肖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包某某住宿登记记录,被告人包某某的供述及常住人口登记表。被告人包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出示的证据无异议,并当庭认罪,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辩护人杨维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包某某涉嫌犯罪的事实及罪名、当庭出示的证据无异议,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认为被告人包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查,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上列证据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要求,能够客观反映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包某某在租住的宾馆房间内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和如实供述情节。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本院应予以采信,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证据使用。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包某某于2014年7月25日19时许,在自己租住的广汉市五洲酒店425房间内容留曾某、李某、肖某以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麻古。公安民警于次日在该房间内搜查出被告人包某某所有的疑似毒品冰毒2克、疑似毒品麻古0.74克。经鉴定,从搜查到的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检测,被告人包某某及吸毒人员曾某、李某、肖某的毒品检测尿检均呈阳性。公安机关对包某某、曾某、李某、肖某吸食毒品的行为分别作出了行政拘留的处罚。另查明,被告人包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容留曾某、李某、肖某在酒店房间内吸食毒品的事实;被告人包某某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由广汉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实际被羁押时间为19天。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在自己租住的酒店房间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构成犯罪,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包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本院应予以支持,对被告人包某某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刑罚。被告人包某某归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作了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院结合其当庭认罪、有悔改意愿的态度,决定对被告人包某某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包某某持有��毒品冰毒2克、麻古0.74克属于违禁物品,应当予以没收。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包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9日折抵刑期19日,即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2014年11月26日止。)二、对被告人包某某持有的毒品冰毒2克、麻古0.74克予以没收。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副本各一份。审判员 曾令胜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