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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砀执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郭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砀执字第00219号申请执行人:郭某,男,1977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执行人:翟某,女,197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某与被执行人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郭某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13)砀民一初字第005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文和审判员  刘志勇审判员  张艳云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