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安执字第423号-2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5)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安执字第423号-2申请执行人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邹玉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安商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邹玉明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邹玉明在中国工商银行安丘支行银行账户62XXX54存款27000元及利息至安丘市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安丘市支行,账号:44×××94。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德江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海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