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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鹤山执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自了与被执行人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九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自了,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九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鹤山执字第169号申请执行人王自了,男,1971年1月4日生。被执行人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九煤矿法定代表人张发明,任该矿矿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自了与被执行人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九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九煤矿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须知后,被执行人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九煤矿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了鹤劳人仲案字(2014)167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自了申请执行的事项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鹤劳人仲案字(2014)167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审判员  张晋邦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焕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