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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曲刑执字第551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盛开先运输毒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盛开先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曲刑执字第5512号罪犯盛开先,男,汉族,1971年4月7日出生于云南省保山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中安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五年二月四日作出(2005)保中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盛开先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五年五月十六日作出(2005)云高刑终字第5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原判决。裁定生效后,2005年8月10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中安监狱于2014年9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7日在云南省中安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云南省中安监狱瞿晖、徐德伟代表刑罚执行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徐万鹏、孙国华代表检察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以罪犯盛开先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盛开先现刑罚执行已达9年3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四次,2013年7月22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27年9月3日止。罪犯盛开先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3次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盛开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盛开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1月4日起至2026年10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鸿波审 判 员  刘招银人民陪审员  房 湘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