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刑初字第0057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2014)未刑初字第00573号计某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计某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未刑初字第00573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计某,农民。2013年12月2日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当月13日被取保候审。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4)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计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自2010年9月以来,被告人计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本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办枣园村擅自开设诊所,进行非法行医活动。2010年11月28日、2013年5月31日先后两次被西安市未央区卫生局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停止非法行医活动后,被告人仍继续从事非法行医活动,于2013年6月26日被西安市未央区卫生局第三次行政处罚。2013年12月2日,被告人计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现场照片、未央区卫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户籍证明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计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非法行医活动,经卫生行政部门两次行政处罚后,仍实施非法行医活动,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行医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非法行医罪的事实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计某表示自愿认罪,故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计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郑 刚人民陪审员 邓志斌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