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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申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张安因与被申请人张康、吴忠璞分家析产纠纷一案申诉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安,吴忠璞,张康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申字第0010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安,女。委托代理人:杨文召,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忠璞,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康,女。再审申请人张安因与被申请人张康、吴忠璞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南民二终字第000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安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房产系被申请人所建错误。吴忠璞未出资建房,房产系申请人父母所有。二被申请人拒绝赡养,后申请人之母将其户口注销,申请人母亲依赖申请人夫妻,将申请人丈夫招为上门女婿,户口迁入申请人母亲名下,申请人母亲的医疗费用、生活护理等一切开支,一直由申请人承担。综上,被申请人应丧失继承权。请求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被申请人吴忠璞作为张某甲夫妇的上门女婿,与被申请人张康结婚前在张某甲夫妇原老宅上建四间平房一间东屋灶房,有宋庄村委证明、凭据及吕某某、张某乙、景某某等证言证明,随后吴忠璞户口迁入张家也予以印证。原审考虑到张安也尽到了一定赡养义务,以共同共有处理并无不当。申请人称房子不是被申请人所建,丧失继承权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张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范东哲审 判 员  时新焕代理审判员  张朝阳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