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初字第132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无锡市怡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沈玉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怡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玉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1328号原告无锡市怡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广石家园100号。法定代表人周华宝,无锡市怡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祥海(受无锡市怡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怡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沈玉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怡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沈玉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怡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沈玉林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怡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自愿、合法,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市怡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沈玉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无锡市怡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顾 涛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君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