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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闽民申字第115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黄金标与陈钻石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金标,陈钻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闽民申字第115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金标,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委托代理人:黄峥嵘,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坚平,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钻石,男,汉族,1963年10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委托代理人:黄桐川,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黄金标因与被申请人陈钻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闽民终字第1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金标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部分事实认定不清,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所作出的判决是错误的。(一)陈钻石对本案最主要证据《借款条》进行篡改,导致其对该借款条上签字的借款日期存在错误认识。只有先进行笔迹鉴定,确定该借款条出具的时间,才能客观地还原本案事实。1.因借款条签订时间较久远、双方经济来往较多、篡改处较细微,导致其收到起诉材料时,只意识到其从未借过该款,故其对借款日期存在错误认识是合情合理的,并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也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之规定。2.其在一审判决之后才发现借款条上的日期有被篡改过的痕迹,二审法院以其一审中已对该借款条真实性无异议、现申请鉴定有违常理和诚实信用为由不予准许,是错误的。3.陈钻石对《借款条》进行篡改导致其与一、二审法院对本案的主要事实产生错误认识,而对本案借款条的出具时间的错误认识直接导致一、二审对讼争款项是否出借以及相关款项往来是否与本案有关产生错误的认定。(二)从实体上分析,陈钻石并未履行相应的出借义务,本案借款协议成立但并未生效。1.原一、二审法院对双方转账凭证未进行系统分析,也未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而是孤立、部分地进行认定,从而导致判决错误。(1)从转账凭证及短信内容,可以看出双方之间并非只存在单纯的借贷关系,还存在其他经济往来。其2010年6月23日转账20万元实际上是陈钻石到澳门赌球输给其的钱,法院可以对陈钻石的出入境记录进行调查,以证实陈钻石确有到澳门赌博的记录。(2)双方当事人间的转账凭证也可以证明双方经济往来均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的,因为其大部分时间在香港,现金交易显然无法实现,由此形成了双方之间的交易习惯。陈钻石称讼争300万元借款中的250万元是现金陆续支付,不符合双方平时经济往来习惯,也不符合常理,且其余50万元实际上是陈钻石偿还赌债。陈钻石未能提交从何处领取250万元现金、如何支付给其的相关凭证,一、二审简单认定陈钻石已实际支付借款,明显不客观。2.原一、二审对短信进行断章取义的认定,是错误的,也影响到对整个案件事实的认定。(1)该短信的形成时间是在本案借款协议签订的两年之后,但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仅一个月,数额高达300万元,如果借款属实,陈钻石不可能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内不向其催讨而仍与其频繁发生经济往来,也不可能超过诉讼时效后才通过短信向其催讨。(2)短信内容中并无体现本案讼争的300万元或陈钻石向其要求偿还本案借款,而是双方商量如何想办法解决其他方面(诸如生意)的问题。该短信与本案无任何关联。3.双方通过银行转账凭证方式进行资金往来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应当把转账凭证及短信作为一个整体,系统、综合地对事实进行认定,陈钻石截取双方往来凭证中的一部分作为其履行本案借款义务的证据,显然是张冠李戴。4.因陈钻石未履行相应的出借义务,其曾要求陈钻石返还《借款条》,但陈钻石声称已将《借款条》撕掉,无法返还,其基于朋友之间的信任才轻信这一说法。(三)从程序上分析,本案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应驳回陈钻石的诉讼请求。虽然陈钻石曾于2012年9月18日向法院起诉,但因未交纳案件受理费而被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可见陈钻石已自行放弃了本案胜诉的权利。在法院裁定撤诉的时候,本案也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理应驳回陈钻石的诉讼请求。(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第七条的规定,本案陈钻石存在篡改《借款条》的事实,且未实际支付借款,可能涉嫌犯罪,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后驳回其诉讼请求,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综上,黄金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陈钻石提交意见称:(一)黄金标以被误导为由要求重新鉴定,违反诚信也不符合事实,应驳回其再审申请。1.黄金标主张陈钻石篡改《借款条》导致其对借款日期认识错误,既自相矛盾又不符合常理。该借款数额巨大,黄金标一定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辨认与回忆,但黄金标在一审质证环节完整地确认了该借条的真实性,一审败诉后才提出“篡改”之主张,目的在于逃避还款责任。2.黄金标超过举证期限才提出鉴定申请,严重违反法定程序。3.本案证据已确凿地证明黄金标已收到了借款,黄金标要求鉴定的主张没有任何证据支持。(二)本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黄金标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1.黄金标一再强调双方间是其他经济往来,但到底是什么经济往来,却从未提供任何证据。黄金标主张2010年6月23日的转账是陈钻石赌球所输的钱,也明显不符合常理。因为开赌场的人即黄金标不可能会向赌徒借钱。同时,陈钻石有出入境记录,也不能证明即有去澳门赌博。2.双方当事人之间有部分借款通过转账,不能证明就没有现金往来,更不能证明交易习惯。部分转账、部分现金的借款方式在实践中广泛存在,而黄金标长期频繁出入境,故黄金标以大部分时间在香港为由主张现金交易无法实现也明显不能成立。3.短信作为一个整体已确凿证明了黄金标拖欠其大量借款,是黄金标断章取义又不能自圆其说。(1)双方长期的借贷关系决定了双方的短信、电话来往频繁,故其只能提供部分短信内容。黄金标断章取义地认为其在2012年10月之前没有催讨过借款明显不能成立。(2)短信的内容除了表明其催讨借款、黄金标表示没有能力还款外,根本没有其他解释。4.黄金标一再强调本案借款合同没有履行,强调是其他交易关系,但黄金标在上诉状、再审申请书中都承认双方存在借贷关系。5.在本案执行阶段,黄金标告知执行法官愿以150万元了结此案,因其不同意而未能达成协议。可见黄金标对欠款事实已予确认,却又以申请再审的方式逃避执行。(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之规定,其在2012年9月18日向法院起诉就已是诉讼时效中断的确凿证据,没有缴纳案件受理费不能成为诉讼时效超过的理由。综上,借条是证明双方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黄金标的再审申请应予驳回。本院认为,关于借条上落款时间有无被篡改问题。黄金标一审中对讼争《借款条》的真实性无异议,只是主张陈钻石未实际支付款项。二审中,黄金标才提出落款时间被篡改的问题,但黄金标未能提交落款时间被篡改的相关证据。其在二审中申请笔迹鉴定,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之规定,故二审未予准许并无不当。关于讼争款项有无实际支付的问题。按照民间借贷的惯例,借条是一方当事人收到所借款项后出具给出借人的借款凭证,黄金标主张其未收到所借款项,但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推翻自己出具的《借款条》。黄金标主张《借款条》是为了套取陈钻石与他人合办的担保公司的款项而虚假出具的,以及陈钻石转账给其的50万元实际上是陈钻石到澳门赌球输给其的钱,但对此均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短信往来内容,虽无明确提到本案讼争的300万元的金额,但可以体现陈钻石向黄金标催讨欠款,而黄金标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所催讨的不是本案债务而是其他债务。原一、二审判决综合双方提供的证据,认定讼争的300万元款项已实际支付、黄金标应予返还,并无不当。关于诉讼时效问题。2012年9月18日,陈钻石曾就本案借款向一审法院起诉,后因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而被法院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原一、二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之规定,认定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亦无不当。黄金标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本案可能涉嫌犯罪,故其主张法院应将本案移交其他司法机关以追究陈钻石的法律责任,理由不能成立。综上,黄金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金标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高 晓代理审判员  杨晓萍代理审判员  谢梦娜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伊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