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右执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卢雄申请执行百色市右江区城乡环境卫生管理站、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雄,百色市右江区城乡环境卫生管理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右执字第534号申请执行人:卢雄被执行人:百色市右江区城乡环境卫生管理站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本院在执行卢雄申请执行百色市右江区城乡环境卫生管理站、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百色市右江区城乡环境卫生管理站、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标的为5228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百色市右江区城乡环境卫生管理站、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4)右民一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建华审判员 蔡启昌审判员 赵 刚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龚志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