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邢军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延刑初字第241号公诉机关延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邢某某,男,汉族,小学。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3年11月28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2月26日由延津县公安局决定,同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7月14日由延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于2014年8月1日由延津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14年8月4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延津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延检公诉刑诉(2011)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牛长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9月中旬的一天,邢某某在明知是赃车的情况下,仍积极介绍雷某(另案处理)以20000元购买张某某(另案处理)和展某某(另案处理)盗窃的一辆红色现代瑞纳轿车和一辆黑色东风悦达起亚K2轿车。邢某某从中获利2000元。经义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红色现代瑞纳轿车价值50000元,黑色东风悦达起亚K2轿车价值67000元。两辆轿车均未追回。2、2013年9月中旬的一天,邢某某在明知是赃车的情况下,仍积极以9500元购买张某某(另案处理)在平顶山市盗窃的一辆白色北京现代瑞纳轿车。2013年11月28日邢某某购买的白色北京现代瑞纳轿车来到延津县城欲找人卖掉,见当日延津县各路口查车的警察较多,产生恐慌,于是驾车主动到延津县刑警大队投案。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白色现代瑞纳轿车价值61654元。该车已追回退还失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邢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从他人手中购买,并积极介绍他人购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邢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3年9月中旬的一天,邢某某在明知是赃车的情况下,仍积极介绍雷某(另案处理)以20000元购买张某某(另案处理)和展某某(另案处理)盗窃的一辆红色现代瑞纳轿车和一辆黑色东风悦达起亚K2轿车。邢某某从中获利2000元。经义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红色现代瑞纳轿车价值50000元,黑色东风悦达起亚K2轿车价值67000元。2、2013年9月中旬的一天,邢某某在明知是赃车的情况下,仍积极以9500元购买张某某(另案处理)在平顶山市盗窃的一辆白色北京现代瑞纳轿车。2013年11月28日邢某某购买的白色北京现代瑞纳轿车来到延津县城欲找人卖掉,见当日延津县各路口查车的警察较多,产生恐慌,于是驾车主动到延津县刑警大队投案。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白色现代瑞纳轿车价值6165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某、展某某证言;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义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延津县公安局证明材料;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并积极介绍他人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邢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邢某某案发后将其购买的赃车已退还被害人,确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邢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邢某某非法所得2000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 何振礼审判员 王建明审判员 申长林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申建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