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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温商初字第274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陈贵军与陈美富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温商初字第2743号原告:陈贵军。被告:陈美富。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贵军与被告陈美富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贵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0元,由原告陈贵军负担。审 判 员 邵云初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郑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