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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商初字第124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诚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诚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南京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商初字第1241号原告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诚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忠雪。委托代理人李金龙。委托代理人陈文雷。被告南京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宜森。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上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诚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50元,减半收取为9375元,由原告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诚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守忠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安 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