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刑初字第0065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肖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雁刑初字第00659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某,农民。2014年5月9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4)3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一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肖某在本市沙井村润东网吧上网时,趁同在该网吧上网的被害人郝某熟睡之际,盗走郝某放在身后挎包内的人民币3300元和酷派手机一部,后逃离现场。2014年5月9日,公安机关将肖某抓获,追回被盗手机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酷派手机价值人民币433元。为了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肖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同时建议对被告人肖某判处八个月左右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肖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肖某在西安市雁塔区沙井村润东网吧上网,趁被害人郝某熟睡之际,盗走其身后挎包内的现金3300元及酷派手机一部,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433元。2014年5月9日被告人肖某被抓获。从被告人肖某身上查扣的现金2295元及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领条等书证;被害人郝某的陈述;被告人肖某的供述;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证据。以上证据均经过庭审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肖某认罪态度好,已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可从轻处罚。为了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肖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9日起执行至2014年12月8日止)。二、责令被告人肖某向被害人郝某某退赔100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宋浮潇人民陪审员 王雪绒人民陪审员 刘孟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任姣姣打印:相丽华校对:任姣姣2014年月日送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