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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民初字第159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初���第1594号原告程某某,住兴隆县。被告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伊志瑞审 判 员  宋建海人民陪审员  侯志勇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崔 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