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民初字第159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初���第1594号原告程某某,住兴隆县。被告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伊志瑞审 判 员 宋建海人民陪审员 侯志勇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崔 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