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房执字第0056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北京嘉友心诚工贸有限公司与周金厂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嘉友心诚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房执字第0056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嘉友心诚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弟建,副经理。被申请执行周金厂,男,汉族,1956年5月。申请执行人北京嘉友心诚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周金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房民初字第118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申请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房民初字第11827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张仲健审判员 赵 良审判员 霍福生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胜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