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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襄州张湾民初字第0023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朱先国与襄阳市襄州区张湾街道办事处潘台社区居民委员会、襄阳市襄州区张湾街道办事处潘台社区八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先国,襄阳市襄州区张湾街道办事处潘台社区居民委员会,襄阳市襄州区张湾街道办事处潘台社区八组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襄州张湾民初字第00238号原告朱先国。委托代理人杜贵印,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襄阳市襄州区张湾街道办事处潘台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曹宗元,该社区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宝珠,襄阳市襄州区张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襄阳市襄州区张湾街道办事处潘台社区八组。负责人朱红卫,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先国与被告襄阳市襄州区张湾街道办事处潘台社区居民委员会、襄阳市襄州区张湾街道办事处潘台社区八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先国于2014年10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先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先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朱先国负担。审判长  程雪峰审判员  王德勤审判员  唐俊艳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程梦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