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城法执字第231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李汉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汉强,佛山市禅城区唯一酒店,倪亚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城法执字第2318号申请执行人李汉强,男。被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唯一酒店。被执行人倪亚南,男。关于李汉强诉佛山市禅城区唯一酒店、倪亚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民一初字第2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佛山市禅城区唯一酒店应向李汉强支付租金9000元,水费、管气费、垃圾费、物业管理费1031.72元,合共10031.72元;倪亚南对佛山市禅城区唯一酒店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汉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辖区范围内的银行、车管、房管、工商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唯一酒店已无正常经营,且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倪亚南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佛城法执字第231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育生审 判 员 黄远东代理审判员 XX日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谢洁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