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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青万商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洪聪青与李竹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聪青,李竹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青万商初字第179号原告:洪聪青。委托代理人:洪平友。被告:李竹彬。本院在审理原告洪聪青诉被告李竹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洪聪青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聪青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洪聪青负担。审 判 员 单文林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叶臻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