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青万商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洪聪青与李竹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聪青,李竹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青万商初字第179号原告:洪聪青。委托代理人:洪平友。被告:李竹彬。本院在审理原告洪聪青诉被告李竹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洪聪青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聪青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洪聪青负担。审 判 员 单文林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叶臻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