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民二终字第0126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程波与大连都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波,大连都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二终字第012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都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盛景园15号1单元1层2号。法定代表人:周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功华,辽宁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程波与原审被告大连都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4)甘民初字第3110号民事判决,程波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程波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程波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程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60元(程波预交),减半收取130元,由程波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霍宏代理审判员 吕瑛代理审判员 王欢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宋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