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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厦民初字第84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司与厦门市湖里区人和旺百货超市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845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湖里区人和旺百货超市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厦民初字第845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欧发达、梁堃杰(实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市湖里区人和旺百货超市,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寨上****号。负责人喻旺标。委托代理人倪谆、刘灵秀,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湖里区人和旺百货超市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厦门市湖里区人和旺百货超市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文珍代理审判员  王铁玲代理审判员  陈 璟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记员王晓夏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