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初字第1095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王世晶与王建燕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晶,王建燕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昌民初字第10952号原告王世晶,女,1952年7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丁建国,北京市鼎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燕,女,1981年5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吴飞,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世晶与被告王建燕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世晶的委托代理人丁建国,被告王建燕及其委托代理人吴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世晶诉称:王建燕的儿子刘xx系我开设的昌平区春天幼儿园中A班入托幼儿。2014年5月13日11时53分,刘xx在幼儿园班里睡眠室床上不慎摔倒,磕伤了右眼眉弓处,经航空总医院及时诊疗,缝合5针,于2014年5月20日愈合拆线。在刘xx治疗及修养期间,我承担了全部医疗费用600余元及全部交通费用,我和员工先后8次到王建燕家中看望刘xx并表示道歉。在刘xx治疗期间和康复后,王建燕多次对我及我经营的幼儿园实施侵权行为,给我造成巨大的精神压力和经济损失。2014年5月17日上午10时幼儿园家长开放招生活动时,王建燕到幼儿园摔东西并大骂,吓得家长和孩子一片混乱,没有一人交费入园。2014年6月23日上午8时许,王建燕到我开办的幼儿园索要赔偿,后冲向幼儿园二楼阳台以跳楼威胁,并对我和我开办的幼儿园辱骂、诋毁。王建燕假欲跳楼期间,现场聚集了大量围观群众,并被新浪、腾讯、天通苑社区网等多家媒体进行大量报道。2014年6月24日起,王建燕在天通苑社区网上以孩子妈妈为名,散播严重不实的言论,导致近30000名不明真相的网民围观,发布了近3000条评论。在王建燕多次侵害我名誉权的情况下,我开办的幼儿园入托幼儿大量流失,给我造成了巨大的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故起诉,要求:1、王建燕立即停止对我的名誉权侵害行为;2、王建燕删除在网络上所有侵权内容,向我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王建燕赔偿我损失500000元;4、王建燕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公证费。被告王建燕辩称:我没有侵犯王世晶名誉权的行为,王世晶的证据也没有证明我有侵权行为,不同意王世晶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王建燕与刘xx系母子关系,王世晶系北京市昌平区春天幼儿园(以下简称春天幼儿园)开办者,春天幼儿园至今未得到相关部门的办学许可手续。刘xx原系王世晶开办的春天幼儿园中A班入托幼儿。2014年5月13日11时53分,刘xx在春天幼儿园班里受伤,之后,春天幼儿园教职人员陪同刘xx到医院治疗,刘xx经诊断为右眼眉弓部皮肤裂伤,共计花费医疗费616.40元,已由王世晶负担。之后,王建燕与王世晶就赔偿事宜产生纠纷。2014年6月23日8时许,王建燕到春天幼儿园以跳楼方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后被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罚,该事件及图片在搜狐网及天通苑社区网中均被发帖并引发网友评论。上述事实,有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公证书、支出凭证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王建燕之子在王世晶开办的幼儿园内受伤,双方因赔偿事宜产生纠纷,期间,王建燕以跳楼方式寻求解决并已受到相应处罚,该事件系双方纠纷,不构成对王世晶名誉权的侵害。且该事件虽被在网络上发帖并引起评论,但王世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发帖及评论内容系王建燕所为,王建燕亦不予认可,故王世晶以王建燕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要求王建燕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世晶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二千八百元,由原告王世晶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雷俊平人民陪审员 赵惠云人民陪审员 孙 平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谢恩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