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房民(商)初字第1373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北京宜联工贸有限公司与河南第一火电建设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宜联工贸有限公司,河南第一火电建设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商)初字第13734号原告北京宜联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望楚村西107国道西侧。法定代表人李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富昌,男,1957年11月11日出生,北京宜联工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被告河南第一火电建设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健康路3号。法定代表人周志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宜联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第一火电建设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宜联工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宜联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阎素强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明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