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府民初字第01775-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府谷县晨飞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府谷县晨飞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西安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榆林府谷项目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府民初字第01775-1号原告府谷县晨飞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男,汉族,居民,住神木县。被告西安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兴善寺东街8号。法定代表人黄文刚,任该公司经理。被告西安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榆林府谷项目部。负责人杜爱艳,任该项目部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府谷县晨飞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被告西安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西安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认为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因此本案应当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管辖。为此提出异议申请,请求将本案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结算单等证据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原告已经向法院提供了结算单,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关系;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之规定,赊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以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送货的目的地是被告的施工地,而被告的施工地在府谷县田家寨乡,属本院管辖范围。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西安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郝振荣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任澎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