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城民初字第0046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严振伟与太仓市大龙针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振伟,太仓市大龙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太城民初字第00468号原告严振伟。被告太仓市大龙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根荣。原告严振伟与被告太仓市大龙针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振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太仓市大龙针织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严振伟诉称:原告于2013年7月至2014年1月在被告处工作,职务为司机。因被告拖欠原告工资合计13750元未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13750元。被告太仓市大龙针织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8日,沈东平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严振伟壹万叁仟柒佰伍拾元整,欠款人:沈东平大龙针织。”庭审中原告陈述,沈东平系被告法定代表人丁根荣的妻子,与丁根荣一起经营该公司;该份欠条出具以后,被告曾支付原告劳务报酬1000元。另查明:1、2014年7月1日太仓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太劳人仲不字(2014)第30条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认为原告严振伟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当事人主体资格,该委员会不予受理。2、丁根荣与沈东平于1994年11月25日申请登记结婚。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欠条,本院依职权调取的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结婚登记申请,到庭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了劳务,被告理应按时支付劳务报酬。被告对结欠原告的劳务报酬数额以欠条形式予以确认,应当认为欠付劳务报酬的事实清楚。庭审中原告认可欠条出具后被告曾向其支付过1000元,故被告实际尚欠原告劳务报酬的金额应为12750元。被告太仓市大龙针织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太仓市大龙针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严振伟劳务报酬12750元。案件受理费144元,由原告严振伟负担10元,被告太仓市大龙针织有限公司负担134元。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上述款项直接给付原告或汇入太仓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太仓市支行,账号:45985821441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550101040009599)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包永明代理审判员 刘晓敏人民陪审员 赵 沁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晓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