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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界民一初字第0175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界民一初字第01758号原告:田某某,女,197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被告:赵某某,男,198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