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民字第375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横店集团得邦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与宁波舒华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横店集团得邦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宁波舒华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民字第3754号申请执行人横店集团得邦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强,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波舒华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林霏,总经理。原告横店集团得邦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舒华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的(2014)东横商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横店集团得邦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宁波舒华电子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横店集团得邦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未实现债权79775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执民字第3754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厉国智代审判员 付娟娟代审判员 许嘉伟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军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