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呈执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关于王波与罗春、樊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波,罗春,樊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呈执字第302号申请执行人王波,男,1981年6月25日生,汉族,云南省文山壮族自治州西畴县人。被执行人罗春,男,1979年4月2日生,汉族,四川省都江堰市人。被执行人樊涛,女,1982年9月25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春、樊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罗春、樊涛已全部履行了偿还案款10731.00元的义务,全案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4)呈执字第3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兴辉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雷保华书 记 员 李其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