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熟开民初字第0026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孟爽与秦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爽,秦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开民初字第00263号原告孟爽。委托代理人陆俊芳、金欢,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宵。委托代理人徐俊,江苏茂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爽与被告秦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孟爽于2014年10月17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孟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孟爽负担。审判员 邓 刚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俊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