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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聊东民初字第253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朱士昌与马先平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士昌,马先平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聊东民初字第2531号原告:朱士昌,男,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马先平,男,成人,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士昌与被告马先平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士昌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龙启人民陪审员  温欣欣人民陪审员  孙树贵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