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聊东民初字第253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朱士昌与马先平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士昌,马先平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聊东民初字第2531号原告:朱士昌,男,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马先平,男,成人,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士昌与被告马先平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士昌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龙启人民陪审员 温欣欣人民陪审员 孙树贵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