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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巴民初字第354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陈江诉被告韩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江,韩友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巴民初字第3545号原告陈江,男,1976年2月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被告韩友伟,男,1983年6月出生,汉族,工人,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原告陈江诉被告韩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给付欠款1380元。原告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乌日罕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新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