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巴民初字第354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陈江诉被告韩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江,韩友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巴民初字第3545号原告陈江,男,1976年2月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被告韩友伟,男,1983年6月出生,汉族,工人,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原告陈江诉被告韩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给付欠款1380元。原告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乌日罕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新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