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虎商初字第127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苏州通愿服饰品有限公司与福建红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通愿服饰品有限公司,福建红旗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虎商初字第1279号原告苏州通愿服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通安镇华金路258号。法定代表人吴林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强,江苏昊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琴,江苏昊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红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桃林。法定代表人黄金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伙星,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向群,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通愿服饰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红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0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通愿服饰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1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00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跃健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施忠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