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法执字第078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朱桂英与张建国、周春红、高鸽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桂英,张建国,周春红,高鸽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淮法执字第0782号申请执行人朱桂英。被执行人张建国。被执行人周春红(又名周小红)。被执行人高鸽芝。朱桂英与张建国、周春红、高鸽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0日作出的(2013)淮法车民初字第07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张建国、周春红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朱桂英借款3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3年3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止),高鸽芝对张建国、周春红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张建国、周春红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24日立案受理。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鸽芝还款人民币1000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淮法车民初字第07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张福华审判员 陈爱明审判员 杨士轩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缪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