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响执字第061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响执字第06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中山路58号。被执行人张万前,居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诉被告张万前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3日作出(2013)响商初字第00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张万前应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212750元,并承担诉讼费。逾期后,被告张万前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张万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张万前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执行人张万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张万前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法应当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张万前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正广执行员 王 忠执行员 李 洋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汪金东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案由:代位求偿权纠纷评议时间:二〇一四年���月十五日评议地点:响水法院执行局108室参加人:执行长林正广,执行员王忠、李洋记录人:书记员汪金东评议内容记录如下:李洋: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诉被告张万前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3日作出(2013)响商初字第00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张万前应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212750元,并承担诉讼费。逾期后,被告张万前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张万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张万前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个人建议,该案应当终结执行。王忠:同意上述意见。林正广:同意上述意见。合议庭一致评议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成员签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