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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法民初字第0235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匡相臣与卢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匡相臣,卢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法民初字第02357号原告匡相臣,男,1986年6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卢锐,男,1989年6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匡相臣与被告卢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匡相臣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匡相臣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匡相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匡相臣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鑫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