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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门民(商)初字第288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建玲与张江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玲,张江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门民(商)初字第2884号原告张建玲,女,1948年6月3日出生。被告张江江,男,1971年5月6日出生,现被羁押于山西省永济监狱。原告张建玲与被告张江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岭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4年8月28日、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建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江江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建玲诉称:张建玲与其爱人和孩子于2012年1月4日与张江江在洗浴场所相识。张江江自称其本人为转业军人,并称其能够用IT技术炒股票赚钱。张建玲一家人相信了张江江的话,银行开设了网银账户并委托张江江代为操作。次日,张江江自己操作从张建玲的网银账户转走9万元,其中的4.5万元转到其个人账户,余款转到了张江江的指定账户。1月12日,张江江又从张建玲的账户转走了11万元。由于张建玲不会操作电脑,这些都是张江江操作的。为了取信于张建玲,张江江说要现场演示给张建玲看。张建玲又凑了0.85万元,张江江把这0.85万元转到了一家彩票网站。一开始张江江说的是操作股票,张建玲也不清楚后来怎么就成了操作彩票。张建玲查彩票网站的客服,发现网站只收到了8500元,别的钱没收到。张建玲没有找到张江江,当天就报了警。此后,张江江就不再联系张建玲。在当年的大年三十,张江江回到了北京。在2012年1月22日,张江江在张建玲的家里认可上述款项为借款,并向张建玲出具借条,愿意偿还本息共计22万元。至今张江江未能偿还借款,故张建玲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江江:1、偿还借款22万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张江江未参加本案庭审,其在庭前谈话中辩称:2012年元月份,张江江与张建玲在门头沟区的X洗浴中心相识。当时张建玲炒股赔了钱,张江江是做彩票操盘的,张建玲就委托张江江代为操盘。张建玲开设网银并委托张江江操作数据,但所有的资金往来张建玲都很清楚,账户密码也由张建玲自己掌握。张建玲转了大约20万元左右由张江江操作,张江江在X彩票网为张建玲操作彩票,加上后来的利润共有资金36万左右。后来张建玲多次让张江江催代理取钱,但钱在账户上取不出来。在无奈之下,张江江在张建玲家给张建玲出具了借款22万元的借条。由于当时多次转账,具体数额也记不清了,张江江认可22万元的数额。张江江认可这笔债务,现在虽然没有能力还款,但等出狱后会还款。经审理查明:张建玲与张江江于2012年1月相识,张建玲委托张江江代为操作资金盈利。自二人认识到当年1月22日,张江江通过网银自张建玲银行账户转走资金20.85万元。2012年1月22日,张江江在张建玲家中与张建玲达成协议,双方确认张江江向张建玲借款22万元。张江江向张建玲出具了相应的借条。截止本案起诉之日,张江江未能还款。上述事实,有借条、谈话笔录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张江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当庭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张建玲与张江江在2012年1月22日所形成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此借贷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张江江同意依借条记载数额向张建玲偿还借款,本院对此不持异议。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张江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张建玲偿还借款二十二万元。如果张江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元,由张江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岭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苏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