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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民初字第645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高啸天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高啸天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6458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10号。负责人顾雪金,行长。委托代理人樊晓强,河南大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晋艳霞,河南大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啸天。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被告高啸天信用卡纠纷一案过程中,按照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起诉状中写明的被告高啸天的地址无法送达到;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不能提供被告高啸天准确的送达地址;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不同意公告送达。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应当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八十七元,全部退还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秦海伟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润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