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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尤执行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尤溪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小华、黄德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尤溪支行,杨小华,黄德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尤执行字第8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尤溪支行,住所地尤溪县。法定代表人陈思,行长。被执行人杨小华,女,1974年5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尤溪县。被执行人黄德智,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尤溪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尤溪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小华、黄德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尤民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小华、黄德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18459.7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杨小华、黄德智的帐户,发现其无存款。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杨小华已于2009年12月1日与尤溪县职业中专学校解除聘用合同,现其已去向不明。同时,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德智所有的坐落于尤溪县城关镇环城路58号1幢604室的房产且正在处置中。被执行人杨小华、黄德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较长的时间内无法执结,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尤溪支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尤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尤民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世锦审判员  苏新耀审判员  黄文兴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蒋满颖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