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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清民二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公司清水县公司与谈小花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清水县公司,穆洁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民二初字第591号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清水县公司。住所地:天水市清水县永清镇永清路8-1118。负责人:牛凯,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庆,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穆洁,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清水县人,农民,原住址清水县永清镇杜沟村,现住址不详。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清水县公司诉被告谢德飞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曾与其签订了电信服务合同,双方一直按约履行合同,被告电话号码为1529359****,后被告拖欠原告电话费23.64元。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付清电话费23.64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依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查找不到被告本人,且本院告知原告后,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清水县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免予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玉梅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肖丽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