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冷民二初字第97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0-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市支行与李志民金融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市支行,李志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冷民二初字第97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市支行。企业非法人杨梁煌,该行负责人。被告李志民,男,汉族。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市支行与被告李志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10月16日以找不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志民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市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市支行撤回对被告李志民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市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廖淑娴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阳 春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