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黑林立民终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徐公善、白福森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福森,徐公善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黑林立民终字第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白福森,男,195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公善,男,194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上诉人白福森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穆棱林区基层法院(2013)穆民初字第18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穆棱林区基层法院一审认为,原、被告没有合同关系,被告耕种的土地有穆棱镇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每年享有补贴。原告白福森的起诉请求是土地权属争议,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依照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第4号《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第四、五条、《黑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省政府第12号)》第七、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白福森的起诉。白福森向本院上诉称:一、上诉人举证了与穆棱林业局的土地承包合同,证实发生侵权的土地在穆棱林业局施业区内,被上诉人举证的土地使用证上标明的土地不在穆棱林业局施业区,更不可能在上诉人承包林业局的土地上,原审错误的认定土地权属存在争议;二、原审裁定适用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已于2003年3月1日被《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废止,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三、上诉请求撤销(2013)穆民初字第18号民事裁定,由穆棱林区基层法院继续或指令其他法院审理这起案件。被上诉人徐公善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在庭审中围绕白福森变更的与徐公善土地租赁合同关系为双方争议焦点进行的案件审理,而一审裁定以白福森起诉主张的土地经营权侵权予以裁决,原审程序违法,应予纠正。且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第4号《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已经废止,一审裁定存在适用法律错误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穆棱林区基层法院(2013)穆民初字第18号民事裁定;二、指令黑龙江省穆棱林区基层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判长 邹悦江审判员 王 滨审判员 潘丽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