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麦民二初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水北铃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唐金平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水北铃工贸有限公司,唐金平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麦民二初字第644号原告天水北铃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中华,该公司经理。被告唐金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水北铃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唐金平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天水北铃工贸有限公司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毅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