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刑初字第215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丰刑初字第215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男,1994年9月11日出生。(以上情况自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月20日被羁押,同年2月20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4)16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侯继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4年1月19日21时许,为帮郑×索要欠款,被告人张×伙同陈×、董×、徐×和、郑×,在本市丰台区珠江骏景北区西门口,将被害人金×强行拉上车后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致被害人金×鼻骨骨折、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鉴定,被害人金×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张×于2014年1月20日被河北省青县公安局清州刑警队民警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金×陈述,证人陈×、董×、徐×和、郑×、卢×、庞×证言,辨认笔录,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诊断证明书,和解协议书,谅解书,工作说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台州市椒江区章安街道双洋村村委会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无视国家法律,因索要债务而结伙非法拘禁他人,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故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张×在拘禁期间对被害人有殴打行为,应从重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张亚林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夏 萌 来自